終院裁定陳志雲叢培崑上訴得直 改判無罪

發佈日期: 2017-03-14 10:30
港澳
終院裁定陳志雲叢培崑上訴得直 改判無罪
無綫新聞 TVB News
無綫新聞 TVB News
已複製連結
無綫電視前業務總經理陳志雲與前助手叢培崑,就被裁定「串謀代理人收受利益」罪名成立,上訴至終審法院,五名法官一致裁定二人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陳志雲早上到法庭聽取裁決。案情指陳志雲於09年擔任無綫電視業務總經理期間,沒向無綫申報與叢培崑收取共十一萬二千元報酬,出席無綫在奧海城商場的除夕倒數活動。

終審法院判詞指,陳志雲的演出與其主事人、即無綫電視廣播的業務有關,但法官認為陳志雲有合理辯解,裁定二人上訴得直。

二人兩度在區域法院被判無罪,律政司兩度上訴,上訴庭指示區域法院判二人罪成。陳志雲去年直接向終審法院上訴。

案件涉及2009年,陳志雲任職無綫電視業務總經理時,出席奧海城除夕倒數活動《志雲飯局》環節,陳志雲被控經叢培崑的公司收取11萬2千元報酬。

案件2011年在區域法院開審,法官認為陳志雲是以名人身份做兼職,與總經理的職務無關,無影響無綫業務,裁定他串謀使代理人收受利益罪名不成立,連帶的一項交替控罪,身為代理人收受利益,罪名亦不成立。

律政司不服,提出上訴,上訴庭發還區院重審。原審法官認為無綫默許陳志雲收取酬金,陳志雲沒責任向上級申請,再判兩人無罪。律政司不服,第二次上訴。

上訴庭指原審法官裁定陳志雲得到無綫默許收取報酬,屬於錯誤,缺乏法律及事實基礎,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撤銷無罪裁決,下令原審法官改判二人罪成以及判刑。 

陳志雲和叢培崑,最終在前年裁定罪名成立,分別判罰款8.4萬元及2.8萬元。兩人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被拒絕,陳志雲去年直接再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獲批,終審法院認為可藉這宗案件,詮釋《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即代理人接受利益的元素。

無綫新聞 TVB News
無綫新聞 TVB News
無綫新聞 TVB 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