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搬運公司東主未能向已付款客戶提供存倉服務,涉嫌違反《商品說明條例》。被裁定兩項「不當地接受付款」罪成,判監六個月。 44歲被告鄭龍海前年拖欠業主倉租,但仍向客人提供存倉服務,收取逾三千元存倉及運費,其後貨倉遭清倉,其中一名客戶約值十萬元物品被棄置。被告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判監六個月及需向事主賠償一萬元。 海關指今次是首宗針對不良經營儲存服務成功檢控例子,認為即時監禁能給予社會信息,法庭是絕不容忍此類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