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通識︰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

發佈日期: 2017-02-22 18:25
港澳
時事通識︰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
無綫新聞 TVB News
無綫新聞 TVB News
已複製連結
前行政長官曾蔭權因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判監20個月。至於另一項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就需要重審。

這條針對特首的法例是在曾蔭權行政長官任內提交予立法會通過的,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屬《防止賄賂條例》第4條,針對公職人員不能索取或接受利益。

1999年,時任立法會議員劉慧卿書面質詢,行政長官是否受條例規管。政府回應指行政長官有獨特憲制地位不受規管,但答允檢討,如何將條文引伸至適用於特首,到05年,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不滿當局檢討工作毫無進展,成立小組委員會跟進。

同年10月,時任行政長官曾蔭權在《施政報告》指會接受防賄規範。政府其後建議修例,將《防止賄賂條例》第4、5、10條應用於行政長官,有關修訂在2008年通過。

這次是廉署首次引用修訂條例作出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罰款50萬及監禁7年。

無綫新聞 TVB News
無綫新聞 TVB News
無綫新聞 TVB 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