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蔭權被判即時監禁20個月 官指無緩刑理由

發佈日期: 2017-02-22 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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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蔭權被判即時監禁20個月 官指無緩刑理由
無綫新聞 TVB 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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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行政長官曾蔭權被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立,被判即時監禁20個月。

曾蔭權是在早上由懲教署人員推輪椅,離開伊利沙伯醫院羈留病房,到地下時無再坐輪椅,在懲教署人員押解下登上囚車,全程鎖上手銬和鐵鍊,送抵高等法院。

法官陳慶偉判刑時表示,曾蔭權所犯控罪的嚴重性,在於他是行政長官,要對香港人及中央負責,特首必須有誠信,但被告違反了誠信,在行政會議的決定,尤其是有關電台牌照的決定,可影響到各階層人士,因此刑罰需有阻嚇性,量刑以30個月為起點。

法官指明白曾蔭權家人及朋友的求情,但他必須按陪審團裁決作決定,無可否認被告貢獻社會四十多年,其中1998年對抗金融風暴尤其出色,而發牌決定無引起社會太大爭議,否則判刑會更重,基於被告的良好品格及過去貢獻,因此扣減十個月刑期,判曾蔭權監禁二十個月,法官指看不到緩刑理由,曾蔭權需即時收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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