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蔭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判囚20個月 即時收監
發佈日期: 2017-02-22 10:44
港澳
前行政長官曾蔭權被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立,被判即時監禁20個月。 法官陳慶偉判刑時表示,曾蔭權所犯控罪的嚴重性,在於他是行政長官,要對香港人及中央負責,特首必須有誠信,但被告違反了誠信,在行政會議的決定上,尤其是有關電台牌照的決定,他可影響到各階層人士,因此刑罰需有阻嚇性,量刑以30個月為起點。 法官指明白曾蔭權家人及朋友的求情,但他必須按陪審團裁決作決定,無可否認被告貢獻社會四十多年,其中1998年對抗金融風暴尤其出色,而發牌決定無引起社會太大爭議,否則判刑會更重,因此扣減十個月刑期,判曾蔭權監禁20個月。法官指看不到緩刑理由,曾蔭權需即時收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