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蔭權被控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 由其在任時修訂

發佈日期: 2017-02-20 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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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蔭權被控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 由其在任時修訂
無綫新聞 TVB 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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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蔭權被控的三項控罪,兩項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是首次引用起訴香港最高行政首長,至於另一項「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屬《防止賄賂條例》其中一款,是曾蔭權在任特首期間由政府修訂、涵蓋至特首。

《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屬普通法的「不成文法」,沒有經過立法機關通過或修訂的條例,因此亦沒有明文適用的「公職人員」,至於「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屬《防止賄賂條例》,回歸前不適用於港督,回歸亦不涵蓋特首。

曾蔭權在2007年連任行政長官,向立法會提交修訂條例草案,2008年獲通過,列明行政長官於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作為行政長官身份作為一些行為的報酬、即屬犯罪。

曾蔭權被指接受深圳東海花園單位的裝修工程作為批准雄濤廣播牌照申請的報酬,就是被控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但陪審團未能達成裁決。

有法律界人士認為,這項控罪舉證門檻較高,至於舉證要求較低的條文,即覆蓋全部公職人員的《防止賄賂條例》第3條,並不適用於特首,該條例指,任何訂明人員未得行政長官一般或特別許可,而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即屬犯罪。

2012年牽涉曾蔭權案件曝光後,曾蔭權委任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國能成立「防止及處理潛在利益衝突獨立檢討委員會」,重新檢討官員利益申報制度。

委員會完成檢討報告後,提出36項建議,包括特首與其他公職人員同受第3條規管,並且成立3人獨立委員會,就特首是否可接受利益批出許可。

行政長官梁振英上任前曾表示會盡力修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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