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蔭權案 陪審團曾問法官貪污及利益衝突定義

發佈日期: 2017-02-17 1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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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蔭權案 陪審團曾問法官貪污及利益衝突定義
無綫新聞 TVB 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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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行政長官曾蔭權被控接受利益案,九人陪審團第二天退庭商議,仍未有裁決,期間再有提問,法官曾詢問陪審團,是否未能就其中一項控罪達成大多數裁決。

曾蔭權面對一項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及兩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他的弟弟、妹妹、兩名兒子繼續到法庭支持,曾蔭權兒子曾慶衍說:「有信心,一定支持他,謝謝你,支持他。」

法官陳慶偉早上開庭,先處理陪審團之前一日的提問,包括涉及何周禮授勳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在無直接證據下如何裁決。

法官按陪審團要求舉了一個日常生活例子。例如一名學生按老師要求,將不及格的成績表交爸爸簽名,但其實爸爸不在港。在無直接證據下,唯一合理推論是學生冒簽爸爸的名,但要判斷是刻意冒簽,抑或曾致電爸爸獲准「代簽」,如果這樣都算是合理原因。

在本案中,陪審團要考慮曾蔭權提名何周禮授勳,是否刻意隱瞞對方為其深圳單位裝修,抑或純粹認同何周禮對社會尤其對香港青協的貢獻。

對於涉及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的提問,法官指沒甚麼補充,重申陪審團要肯定曾蔭權是否以特首身份在行會考慮及決定發牌予雄濤廣播時接受利益。亦拒絕陪審團索取總結案情文本的要求。

陪審團下午再就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作出提問,要求法官進一步引導,法律上如何定義貪污及利益衝突。

法官回應指,法律上沒有相關定義。

法官其後又詢問陪審團,是否仍未能就這項控罪達成大多數裁決,但指出時候尚早,仍有時間,如果他們認為已經過充分討論,仍無法達成裁決,需再告知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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