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警毆打曾健超案周五判刑 7被告由懲教署看管
發佈日期: 2017-02-14 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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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名警員被控毆打曾健超的案件,全部被告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名成立,第五被告陳少丹被控一項普通襲擊亦罪成,星期五判刑,七人由懲教署看管。 七名警員抵達區域法院,由於其中一人腳部受傷無法行樓梯,改由側門進入。 法官杜大衛在判詞指,在佔領行動期間,警方在2014年10月15日在金鐘龍和道清場,接受曾健超是向警員淋潑液體的人,對於辯方指他早前襲警罪成,證供不可信,但法官說曾健超有權不認罪,認為他作供證實可靠,信納他整個過程都穿著一樣的T恤及球鞋,能在片段認出自己是事實而不需要解釋原因。 對於片段有四十九秒被阻擋,辯方說有疑點,又質疑曾健超於認人程序認不到被告,法官表示,重複詳細翻看有關新聞片段,試過逐格及慢鏡翻看所有片段,確認片段中人身份。 信納曾健超被捕後,由第三被告反黑組警長白榮斌帶隊,連同第一被告,有組織及三合會調查科總督察黃祖成,第二被告反黑組高級督察劉卓毅,第四、第五、第六被告警員劉興沛,陳少丹、關嘉豪將曾健超抬走至變電站。至於第七被告警員黃偉豪,在曾健超被抬至變電站時,與其餘被告會合。 法官說,不認為七名警員中途有換人。而他們無將曾健超帶上押解示威者的旅遊巴,反而抬到變電站,認為唯一目的是要襲擊曾健超,將他扔在地上。 法官指,第三被告白榮斌曾用警棍捅曾健超,踩及踢他,至於第四至第七被告警員劉興沛、陳少丹、關嘉豪及黃偉豪則曾用腳踢他。 而第一、第二被告,黃祖成和劉卓毅無參與施襲,看著事件發生但無阻止,意圖令曾健超受到非法人身暴力。 法官判詞指,警方職責是維持治安,如見到有人犯法而不阻止,即是等同鼓勵犯罪。 法官又信納醫療報告,指曾健超背部的圓形紅色傷勢與警棍造成的傷勢吻合,但不構成嚴重身體傷害,因此裁定七名被告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名不成立,改判一項交替控罪,即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名成立。 至於第五被告陳少丹亦被控在警署內襲擊曾健超,法官指曾健超於認人程序當面認出對方,信納陳少丹曾掌摑曾健超兩次,裁定一項普通襲擊罪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