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申請司法覆核,挑戰《選舉條例》中年滿廿一歲才可參選立法會的規定。 黃之鋒到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許可聆訊。代表他的資深大律師黃文傑表示,投票和參選都是《基本法》賦予市民的基本權利,但《選舉條例》規定十八歲市民可投票,但要年滿廿一歲才可以參選立法會,質疑年齡差距是「額外資格」,認為政府未有提供足夠理據,支持年齡與個人成熟程度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