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角暴亂者參與程度不同 湯家驊︰刑責相同

發佈日期: 2016-02-09 2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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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角暴亂者參與程度不同 湯家驊︰刑責相同
無綫新聞 TVB 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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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資深大律師說,參與集結人士就算沒實際行動,同樣干犯《公安條例》下的暴動罪。

根據《公安條例》第十九條,如任何參與被定為非法集結的人破壞社會安寧,該集結即屬暴動。任何人參與暴動即犯暴動罪。一經定罪,最高可監禁十年。

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指出,旺角暴亂如最終有人被控暴動罪,法庭審理時會考慮多個因素︰「暴動在法律上的定義,三人集結,暴力行為令公眾恐慌,已是暴動。恐慌是指公眾人士,周圍的香港人有否感到公眾秩序被擾亂,而感到恐慌,這是事實,需由警方提出證據,由法庭決定。」

旺角暴亂,聚集人士參與程度不同,但湯家驊指法律原則下參加者刑責相同︰「你是集結人群中一分子,即使沒做甚麼特別事情也可能干犯暴動罪,普通法法律原則下,如一群人有共同意圖,雖然一些人做了犯罪行為,其他人沒有做,所有人也是同罪的。」

湯家驊指出,本港對上一次發生暴動已經是1967年,而目前的暴動罪屬《公安條例》,回歸後從未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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