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志雲罰8萬4千 官:有別一般貪污不宜判監

發佈日期: 2015-12-18 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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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志雲罰8萬4千 官:有別一般貪污不宜判監
無綫新聞 TVB 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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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綫電視前業務總經理陳志雲案串謀接受利益案,法官認為有別於一般貪污舞弊案,不適合判處監禁式刑罰,判陳志雲罰款八萬四千元,另一被告叢培崑就判罰二萬八千元。

星期日就57歲生日的陳志雲在判刑後,由藝人王喜陪同離開法院。原審法官潘兆童早上按上訴庭指示,裁定陳志雲與叢培崑兩人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罪名成立。

辯方呈上三十四封求情信,包括電視廣播有限公司董事邵方逸華,指當時如果陳志雲向她申請會予以支持,不認為會有構成利益衝突,公司沒損失。無綫前行政主席梁乃鵬亦指見不到有任何利益衝突。藝人汪明荃亦有撰寫求情信,指陳志雲是管理層又是藝人,雙重身份,可能是一時失誤,也反映法例有灰色地帶,實屬情有可原。

法官接納部分求情信內容,包括邵方逸華及梁乃鵬均指,如果陳志雲向他們申請,他們會批准,證實陳志雲並非全心隱瞞,極其量是無心之失,又認為本案與一般貪污舞弊有別,沒有任何貪污舞弊元素,是極為獨特的案件。

被告是技術性犯法,任何限制人身自由的判刑都不適合,又指毋須判社會服務令,陳志雲都會熱心公益服務社會,判陳志雲罰款八萬四千元,叢培崑角色被動,判罰款二萬八千元。

陳志雲與叢培崑之前以十萬元保釋,他們申請罰款從保釋金中扣除,而陳志雲早前已就本案定罪,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法官重申,判處罰款不代表法庭不重視貪污罪行,一般情況下觸犯《防止賄賂條例》即時監禁是合適判刑,今次判決並非因被告的學歷或社會地位,而是考慮案情。

案件涉及2009年奧海城除夕倒數活動「志雲飯局」環節,時任無綫電視業務總經理的陳志雲未經批准,經叢培崑的思潮廣告公司收取十一萬二千元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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