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警司黃冠豪就行為失當判刑上訴 當庭釋放

發佈日期: 2015-03-06 21:44
港澳
前警司黃冠豪就行為失當判刑上訴 當庭釋放
無綫新聞 TVB News
無綫新聞 TVB News
已複製連結
前警司黃冠豪早前就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被判監一年。高等法院駁回他定罪的上訴,但獲減刑,當庭釋放。

黃冠豪在上訴期間獲准保釋,早上到高等法院聽取上訴結果。曾任灣仔分區指揮官的黃冠豪,被控2011年在銅鑼灣食肆用膳,接受四千多元折扣及一瓶逾千元威士忌餽贈,而他在批閱該店酒牌時,未有申報利益衝突,被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判入獄一年。他提出上訴,指原審辯方大律師陸偉雄嚴重失職,違背他的指示。

但高等法院暫委法官胡國興在判詞中認為,案件證據充足,原審裁判官把被告定罪,無任何不穩妥之處,亦無偏幫控方,又認為辯方大律師陸偉雄沒有違背黃冠豪的指示,所以駁回定罪的上訴。

但胡國興亦認為,在涉案帳單上寫上的「酬謝黃司飯宴」字眼只屬傳聞資料,但辯方大律師沒有反駁,令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指,被告有預謀協助該店,辯方大律師陷原審裁判官於不義。

法官指,裁判官量刑時考慮到傳聞資料,而推論出被告的失職是有預謀的。他表示,若被告是有預謀犯案,一年監禁是合適的刑期,但若不是有預謀的,刑罰應減半。法官最後判被告的判刑上訴得直,減刑至判監半年,由於被告早前已服刑滿半年,當庭釋放。

無綫新聞 TVB News
無綫新聞 TVB News
無綫新聞 TVB 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