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辦:手提接收免費台不等同流動電視

發佈日期: 2014-03-18 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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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辦:手提接收免費台不等同流動電視
無綫新聞 TVB 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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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辦再回應有關電視廣播有限公司被投訴提供流動電視服務,通訊辦表示,手提裝置接收到訊號不等同持牌人在提供流動電視服務。通訊辦又表示,《廣播條例》的規管架構旨在保護兒童及青少年,不會有人因為取得流動電視牌而獲豁免,毋須遵循《廣播條例》領牌規定。

港視向通訊辦申請利用現時兩間電視台使用的制式和標準,提供流動電視服務,有專家質疑移動接收效果未必理想。本台早前利用天線和電視機測試,港視主席王維基其後質疑,兩間免費電視台提供流動電視服務涉及違反牌照條款和電訊條例。王維基又指,通訊局容許兩台享有豁免權提供流動電視服務,認為當局亦應容許港視訊號在未能控制的情況下「入屋」。

通訊辦發新聞稿,回應有關電視廣播有限公司涉嫌提供流動電視服務的投訴。通訊辦表示,《電訊條例》規定除按法例批給的牌照行事外,任何人不得在香港、在業務運作中要約提供電訊服務。但免費電視訊號有可能被手提裝置接收,並不等同免費電視持牌人違反這項法例。

通訊辦指,兩間免費電視台的數碼地面電視訊號,廣泛覆蓋本港絕大部分的地區,此等數碼地面電視訊號因而有機會被手提裝置接收,這並不等同該持牌人在提供流動電視服務。

另外,通訊辦又指《廣播條例》規定,向本港超過五千個住宅或酒店房間組成的觀眾提供電視節目服務,要取得免費或收費電視牌照。條例旨在規管於這些處所設置的電視機所接收的廣播內容,保護兒童及青少年。

因此,任何公司擬提供這些服務,便要按法例規定領有牌照。該公司儘管已持有綜合傳送者牌照,即提供流動電視服務的牌照,都不會因而獲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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