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司黃冠豪收受食肆優惠案判囚十二個月

發佈日期: 2013-06-06 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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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司黃冠豪收受食肆優惠案判囚十二個月
無綫新聞 TVB 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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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司黃冠豪收受食肆優惠案,被判入獄十二個月。

正被停職的51歲被告黃冠豪下午在東區法院,被判即時入獄十二個月。黃冠豪被控在前年六月至八月,任職灣仔分區指揮官時,先後三次光顧一間食肆,獲得四千五百多元折扣優惠,又獲贈一瓶威士忌。

但他在審閱該食肆申請酒牌時,沒提出反對,亦沒有向上級申報,曾接受食肆優惠,早前被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成立。裁判官更質疑,不止被告一人有問題,整個小隊都可能有問題,要求廉署調查是否有證人,同流合污或作假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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