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反修例暴動罪成救生員判囚4年 警方指可起阻嚇作用

發佈日期: 2020-05-15 1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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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救生員承認去年六月在立法會外參與暴動,在區域法院判監四年。警方對反修例衝突中,有首名暴動罪成被告判監表示歡迎,認為可以起阻嚇作用。

22歲被告冼嘉豪是反對修訂《逃犯條例》引發社會運動,近一年以來首名承認暴動罪的被告。

案發在去年6月12日,立法會原訂審議《逃犯條例》修訂草案,有人在立法會外集會,築起路障癱瘓交通。警方發出警告後施放催淚彈,當大部分人離開時,被告仍然向警方投擲雨傘等雜物,最後被捕,被控參與暴動。

區域法院法官胡雅文判刑時指,暴動罪最高可判監十年,判刑須考慮暴動持續時間、涉案人數及所使用武器等十二項因素,除了要懲戒被告不可重犯,亦要向公眾作警示。

法官認為案發時被告與其他示威者行為等同直接衝擊法治,明顯較梁天埼一案嚴重,形容被告是積極的參與者,拒絕接納被告無預謀或無攜帶武器等求情理由。

考慮到被告有真誠悔意,但控罪相當嚴重,以六年監禁為量刑起點,扣除認罪三分一刑期後,判監四年。

被告判刑後表現平靜,由囚車押走,旁聽的家屬則顯得十分傷心。

警方歡迎法庭判刑。

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總督察鄧翊几指:「以六年監禁為量刑起點,充分反映了暴動罪的嚴重性,希望可以起阻嚇作用。今次的案件正好給社會一個反思的機會,暴力絕對不是表達意見的方法,暴力是不應被美化、不應該被合理化。」

被告原本另外被控兩項抗拒警務人員罪,控方申請不處理,交由法庭存檔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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