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飛龍指本港透過港區國安法立法 可加深了解國家法律

發佈日期: 2020-05-25 09:07
兩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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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田飛龍表示,透過《港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立法,香港可以加深對國家法律的了解。而香港亦應該爭取在自治範圍內,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

全國人大制訂《港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田飛龍說,是因為香港遲遲未就《基本法》23條立法,中央才出手。

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田飛龍表示:「你香港的國家安全法制現在最基本的功課都沒做完,根本是一個不合格的國家安全法治答卷,但是中央又不願意一步到位,把所有與國家安全相關的事務在這次立法當中都由中央來解決。(這次)在香港使制度和機構落地,就可以給香港政府和香港社會相當大的壓力,同時都提供一個法律的示範文本,讓香港本地知道向哪個方向思考。」

他說,高度自治權源於中央的高度信任,《基本法》23條原本規範七種行為,而《港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只涵蓋四種行為,顯示中央仍留有空間給香港自行立法。

田飛龍指:「如果自治權力一直不作為,那麼在23條裡面,對香港本地的信任就被香港本地自身所證偽,就變成不再能夠值得中央信任,所以又回來了,倒逼中央得把四種罪變成八種罪。將來特區政府應該要考慮的就是,怎麼樣與國家的國家安全立法節奏、範圍、權限進行銜接,盡量爭取在自治權的範圍內,用香港自身的法律標準、法律程序來完成整個法律建構,這樣的話,就不會對中央形成很強的倒逼壓力。」

他又說,香港社會缺乏對國家法律的了解,推動立法有助加深認識:「在香港每一個執行的案件可以都進行監督,可以了解中國的國家安全執法機構是如何立案調查、怎樣拘捕、怎樣檢控。以往好像是井水不犯河水,或者說彼此比較分隔開的狀態,只是一個歷史階段的一個狀態,而實際上從『一國兩制』的初心來講,從來都不應該將『兩制』和『一國』對抗起來,只是關心自己的權力,不承擔任何和國家安全有關的一些義務,也不去思考已經更新發展的國家安全標準進行對接,這個怎麼可能符合『一國兩制』的初心呢?」

田飛龍說,香港在國家安全法例上已經落後,長期下去會在國家安全事務上越來越邊緣化,如果情況沒有改變,不排除中央會頒布更多國安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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