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為港訂立港區維護國家安全法 將按需要在港設維護國安機構

發佈日期: 2020-05-22 18:31
兩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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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常委會副委員長王晨就草案說明,指自去年修例風波以來,外國境外勢力跟反中亂港勢力合流,中央必須制止和懲治。中央會根據需要,在香港設立維護國家安全機構,行政長官亦要定期向中央交報告。

中央會為香港訂立的《港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文本和訂立背景在北京舉行的人大會議上公布,先提到本港的國家安全風險日益凸顯,國家層面須採取必要措施。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晨說:「特別是2019年,香港發生『修例風波』以來,反中亂港勢力公然鼓吹『港獨』、『自決』、『公投』等主張,從事破壞國家統一、分裂國家活動。公然侮辱、污損國旗國徽,煽動港人反中、反共,圍攻中央駐港機構,歧視和排擠內地在港人員。近年來一些外國和境外勢力公然干預香港事務,通過立法、行政、非政府組織等多種方式進行插手和搗亂,與香港反中亂港勢力勾連合流、沆瀣一氣,為香港反中亂港勢力撐腰打氣,提供保護傘,利用香港從事危害我國國家安全的活動。必須採取有力措施,依法予以防範、制止和懲治。」

王晨指《基本法》23條立法,是體現國家對香港的信任,為何仍要由中央為香港立法?

王晨稱:「由於反中亂港勢力和外部敵對勢力的極力干擾,23條立法一直沒有完成。而且,自2003年23條立法受挫以來,這一立法在香港被一些別有用心的人嚴重污名化、妖魔化。香港特別行政區完成23條立法,實際上已經很困難。」

人大常委會又批評,香港現行法律中一些源於回歸之前,本來可以用於維護國家安全的規定,長期處於「休眠」,執法權力有明顯缺失。要確保一國兩制事業行穩致遠,根據國家憲法及《基本法》有關規定,訂立《港區維護國家安全法》。

條例針對兩個類別,包括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和組織實施恐怖活動等嚴重危害國家安全行為,以及外國和境外勢力干預特區事務的活動。

而草案中正文就有七條條文,其中闡明國家對治港方針堅定不移,堅決反對和反制外國和境外勢力干預特區,亦列明香港仍然需要,和盡早再就23條立法,並需要在港設立維護國家安全的機構。

王晨說:「中央人民政府維護國家安全的有關機關,根據需要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機構,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相關職責。第五條,明確規定……」

第五項是行政長官應當開展國家安全推廣教育,依法禁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等情況,定期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報告。其餘條文就列出人大常委會立法的憲制含意,及訂明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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