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會議決定訂立《港區維護國安法》 中央在港設機構履職

發佈日期: 2020-05-22 13:00
兩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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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會議決定訂立《港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說是因自去年修例風波以來,外國境外勢力跟反中亂港勢力合流,中央必須制止和懲治;又指中央會根據需要,在香港設立維護國家安全機構,行政長官亦要定期向中央交報告。

中央會為香港訂立一套國家安全法,草案文本和訂立背景,在北京舉行的人大會議上公布。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晨表示:「2019年,香港發生修例風波以來,反中亂港勢力公然鼓吹『港獨』、自決、公投等主張,從事破壞國家統一,分裂國家活動。公然侮辱污損國旗、國徽,煽動港人反中、反共,圍攻中央駐港機構,持續排擠內地在港人員。今年來一些外國境外勢力,公然干預香港事務,通過立法、行政、非政府組織等多種方式進行插手和搗亂,以香港反中亂港勢力合流,為香港反中亂港勢力撐腰打氣,提供保護傘,必須採取有利措施,依法注意防範制止和懲治。」

人大常委會又指,自03年23條立法受挫以來,一些別有用心的人嚴重污名化、妖魔化相關立法。香港目前要完成23條立法已經很困難,決定訂立《港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指根據國家憲法及《基本法》有關規定。

提到國家採取必要措施,建立健全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及外國和境外勢力利用香港進行的分裂、顛覆、滲透、破壞活動。

王晨稱:「中央人民政府的有關機關,根據需要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機構,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相關職責。」

行政長官應當開展國家安全推廣教育,依法禁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等情況,定期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報告;又指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將上述相關法律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特區公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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