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布,在內地工作的港澳人士符合特定條件,可豁免繳納內地個人所得稅。 稅務總局去年修訂《個人所得稅法》,已於一月一日生效。局方透過公告,講述具體落實細節。 當中訂明港澳人士在內地同一年度停留超過183天、連續未滿六年,又不是由內地僱主或內地常設機構支薪,就不須繳納內地個人所得稅;如果超過六年,每年在內地停留超過183天,境內、外全部工資薪金則須繳納內地稅。